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陳宜正 被告 吳藶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藶翃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