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蔡德
蔡東陽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
張進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東銘蔡映瑛 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委任張凱婷律師、張進豐律師為代理人提出聲請,惟未提出委任狀。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提聲請人委任張凱婷律師、張進豐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陳苑文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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