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字第一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銘珠法官林瑋桓法官洪乙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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