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勞安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勞安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勞安簡字第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世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忠祐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世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尚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委動檢查所94年3月9日勞北檢製字第0945002386號函附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按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一○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一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第28條第2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第31條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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