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孟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逕行聲請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經當事人雙方合意及被告認罪,而本院亦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爰告知協商程序之旨後,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廼伶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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