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聲請人 林伯承 相對人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除金額外,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編號10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但未於改寫處簽名蓋章,即視為未改寫,依票據法有效解釋原則,視為未載到期日,併予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10月5日│CH121969│├──┼──────┼────┼──────┼────┤│002│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11月5日│CH121970│├──┼──────┼────┼──────┼────┤│003│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12月5日│CH121971│├──┼──────┼────┼──────┼────┤│004│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1年1月5日│CH121972│├──┼──────┼────┼──────┼────┤│005│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1年2月5日│CH121973│├──┼──────┼────┼──────┼────┤│006│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1年3月5日│CH121974│├──┼──────┼────┼──────┼────┤│007│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4月5日│CH121963│├──┼──────┼────┼──────┼────┤│008│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5月5日│CH121964│├──┼──────┼────┼──────┼────┤│009│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6月5日│CH121965│├──┼──────┼────┼──────┼────┤│010│98年11月19日│25,000元│視為未載│CH121966│├──┼──────┼────┼──────┼────┤│011│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8月5日│CH121967│├──┼──────┼────┼──────┼────┤│012│98年11月19日│25,000元│100年9月5日│CH121968│├──┼──────┼────┼──────┼────┤│013│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10月5日│CH121957│├──┼──────┼────┼──────┼────┤│014│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11月5日│CH121958│├──┼──────┼────┼──────┼────┤│015│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12月5日│CH121959│├──┼──────┼────┼──────┼────┤│016│98年11月19日│60,000元│100年1月5日│CH121960│├──┼──────┼────┼──────┼────┤│017│98年11月19日│60,000元│100年2月5日│CH121961│├──┼──────┼────┼──────┼────┤│018│98年11月19日│60,000元│100年3月5日│CH121962│├──┼──────┼────┼──────┼────┤│019│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4月5日│CH121951│├──┼──────┼────┼──────┼────┤│020│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5月5日│CH121952│├──┼──────┼────┼──────┼────┤│021│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6月5日│CH121953│├──┼──────┼────┼──────┼────┤│022│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7月5日│CH121954│├──┼──────┼────┼──────┼────┤│023│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8月5日│CH121955│├──┼──────┼────┼──────┼────┤│024│98年11月19日│60,000元│99年9月5日│CH1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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