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張迪芳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被告 魏祥禮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0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