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