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文龍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壹拾壹萬元│AH0一四五四0│││││社萬大分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