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聲請人美國美商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股│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叁仟陸佰壹拾│TE七六八一一七││││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北支庫││貳元│0││││公司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