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十三樓之一
楊嘉源 律師住同右 李淑欣 律師住同右被告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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