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呂權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