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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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另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