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942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207 號裁定(103.05.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290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