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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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942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