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原烈相對人即債務人鋐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再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