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1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債務人 康亞平 債務人 林嘉蕙
一、債務人康亞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康亞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得就債務人林嘉蕙之財產執行。
二、債務人康亞平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ꆼ佰ꆼ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康亞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得就債務人林嘉蕙之財產執行。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