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2904號),繳納現金後予以飭回。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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