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4月8日下午│98年5月14日下│98年5月14日下│98年6月29日凌│││3時許│午1時許│午4時38分許回│晨1時30分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機關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82號│毒偵字第682號│毒偵字第682號│毒偵字第1074號│││、第872號│、第872號│、第87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事││552號│552號│552號│668號││實├──┼───────┼───────┼───────┼───────┤│審│判決│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98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定││552號│552號│552號│668號││判├──┼───────┼───────┼───────┼───────┤│決│確定│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98年8月3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