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仁山選任辯護人翁偉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仁山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洪仁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限將至,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原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未來為有罪判決時,刑期恐非短,且被告先前有通緝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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