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欣怡(原名蘇麗萍、崔麗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崔欣怡(原名蘇麗萍,民國101年11月20日自願從母姓登記為崔麗萍,同日復更名為崔欣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68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101年11月1日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17公克,其中0.0002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0.0168公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5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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