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郭晉誠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予更生在案,依更生條件履行中,聲請人於最初聲請更生時,係以駕駛計程車維生,嗣後為求以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遂自民國100年8月起至雅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然自101年11月起即遭減薪為27,000元,甚至於102年1月再遭減薪為23,000元,使聲請人無法維持生活而無力還款,聲請人無奈僅能重拾駕駛計程車維生,然聲請人目前每月計程車收入最多僅有3萬元,收入並不穩定,僅能倚賴每月額外領取之3,500元殘障補助勉強維持生活,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故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半年至一年履行期限,以利聲請人囤積一定積蓄,以利支應更生方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雖有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年度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年1月起迄102年5月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製作102年1月至5月收入明細供本院參照,然經本院核算其101年度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34,309元(依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21,542元後尚餘12,767元,足以負擔更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11,000元,又聲請人102年1月至5月每月平均薪資加計殘障津貼(依聲請人所提之收入明細計算),每月收入仍有35,674元,扣除必要支出21,542元更餘14,132元,其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事,即難採信。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