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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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秀貞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丁○○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丁○○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定安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B法官蔡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