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秀貞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定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林順能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