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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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13、5814、5815、5816、5817、5818、6704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文順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證據並補
充被告邱文順於本院坦承不諱之自白。另起訴書附表編號1「1796年」應更正為「1976年」,「12時42分」應更正為「12時44分」;附表編號2「安南區」應更正為「安平區」;附表編號4「在設於宜蘭市縣○○路1號附近之自動提款機匯款」應更正為「在宜蘭市縣○○路1號以彰化銀行網路ATM匯款」;附表編號9「請被害人提供其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帳號」應更正為「請被害人提供其帳戶所屬金融機構服務電話」;附表編號10「復以顯示00-00000000」應更正為「復以顯示00-00000000」;附表編號18「anty_936」應更正為「anty_926」。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
示願受同法第449條第3項所示科刑範圍,本院審酌後於其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5813號100年度偵字第5814號100年度偵字第5815號100年度偵字第5816號100年度偵字第5817號100年度偵字第5818號100年度偵字第6704號被告邱文順男31歲(民國OO年O月O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119巷2
2弄32號居彰化縣永靖鄉湳港村竹巷2-7號居臺北市○○區○○路108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文順能預見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0年4月20日20時許,在臺中市○○路「和欣客運」旁,將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蘆洲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以1個月1個帳戶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租給直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杜光華 」之成年男子,邱文順因而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財產犯罪,並獲得9000元之不法所得(先收取3個帳戶半個月之租金);又於100年4月25日13時3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超峰快遞」,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維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00號)、渣打商業銀行頭份分行(戶名:邱文順,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化成分行(戶名:邱文順)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同樣以1個月1個帳戶租金6000元之價格,郵寄給直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杜光華」之成年男子,邱文順因而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財產犯罪,並獲得15000元之不法所得(先收取5個帳戶半個月之租金)。嗣後,自稱「杜光華」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遂報警線查獲。
二、案經 陳玄恩徐淑貞王怡諠潘重文楊心婷林依燕洪欣怡蘇琨堯王思惠施正袁陳世彬楊尚儒 、徐淑貞、 劉麗雪 等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文順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陳臨福李品嬅 、楊心婷、潘重文、洪欣怡、陳玄恩、王怡諠、劉麗雪、施正袁、徐淑貞、王思惠、楊尚儒、蘇琨堯、 楊明峰黃國豪高鈺婷 、林依燕、陳世彬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4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龍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龍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文賢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大美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紙、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被害人李品嬅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潘重文彰化商業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王怡諠郵局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王思惠郵局存摺明細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及網路拍賣網站影印資料20餘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資料回覆開戶申請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5日中信銀字第10022271205838號函附開戶申請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財富管理100年6月1日北富銀三重字第1000000018號函附開戶申請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維分行100年5月26日合金信維字第1000001733號函附開戶申請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0年6月1日雅扣字第000114號函附開戶申請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覆開戶申請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在卷可憑,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幫助犯詐欺罪,係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2次幫助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檢察官田德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余佳蕙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受騙時間、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陳臨福│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19日│30,000元│永豐銀行北││││上冒充賣家,使│14時55分許,在││三重分行,││││用「Ish0000000│新竹縣竹北市台││帳號:1560││││」帳號,佯稱拍│元1街5號台元科││0000000000││││賣「1796年 蔣公 │技園區辦工室內││││││誕辰90週年紀念│受騙下標,而於│8,426元│同上││││金幣」1枚,並│100年4月22日中││││││留下匯款帳戶及│午12時42分許,││││││門號0000000000│分2次在設於台││││││之聯絡電話,被│元科技園區之自││││││害人受騙出標購│動提款機匯款││││││買,將價金匯往│││││││指定帳戶,嗣其│││││││寄與被害人之貨│││││││品竟僅是廉價之│││││││3C耳機││││├──┼───┼───────┼───────┼─────┼─────┤│2│李品嬅│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20日│10,150元(│永豐銀行北││││上冒充賣家,使│13時許,接獲對│扣除手續費│三重分行,││││用「wam80006」│方留言通知匯款│)│帳號:1560││││帳號,佯稱出賣│,而於100年4月││0000000000││││PRADA皮包1只,│23日上午11時50││││││被害人出標購買│分許,在位於臺││││││後,再透過雅虎│南市安南區永華││││││奇摩留言版,請│2街40巷31號之││││││被害人將價金匯│住處,使用網路││││││往指定帳戶,致│ATM匯款││││││被害人受騙匯款│││││││,然並未收到貨│││││││物││││├──┼───┼───────┼───────┼─────┼─────┤│3│楊心婷│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22日│16,000元│臺灣中小企││││上冒充賣家,使│14時54分許受騙││銀大雅分行││││用「Z000000000│下標,而於同日││,帳號:01││││」帳號,出賣皮│15時11分許,在││000000000││││包1只與被害人│位於臺南市仁德││││││,並請被害人匯│區○○路○段417││││││款到其指定帳戶│號之「仁德後壁││││││,被害人受騙匯│厝郵局」臨櫃匯││││││款,然並未收到│款││││││貨物││││├──┼───┼───────┼───────┼─────┼─────┤│4│潘重文│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22日│19,300元│永豐銀行北││││上冒充賣家,使│18時18分前某時││三重分行,││││用「huocyw50」│點受騙下標,而││帳號:1560││││帳號,出賣SONY│於100年4月22日││0000000000││││A55數位單眼相│18時18分許,在││││││機,被害人下標│設於宜蘭市縣政││││││購買後,依其在│北路1號附近之││││││賣場公布欄提供│自動提款機匯款││││││之帳號匯款,然│││││││並未收到貨物││││├──┼───┼───────┼───────┼─────┼─────┤│5│洪欣怡│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22日│22,000元│聯邦銀行蘆││││上冒充賣家,使│某時許受騙下標││洲分行,帳││││用「nini0607」│,而於100年4月││號:018500││││帳號,出賣LV手│23日上午10時10││122934││││提肩背包1個,│分許,在設於高││││││被害人下標購買│雄市左營區華夏││││││後,依其提供之│路979號(7-11││││││帳號匯款,然並│浚興分店)之自││││││未收到貨物│動提款機匯款│││├──┼───┼───────┼───────┼─────┼─────┤│6│陳玄恩│使用門號097575│於100年4月23日│30,000元│臺灣中小企││││4344之行動電話│上午10時許,在││銀大雅分行││││,佯稱販賣平板│位於彰化縣田中││,帳號:01││││電腦ipad2,與│鎮○○里○○路││000000000││││被害人在電話中│271號之住宅受││││││達成交易,並留│騙購買電腦,而││││││下匯款帳號,被│於100年4月25日││││││害人依指示帳號│上午10時23分許││││││匯款,然並未收│,在設於彰化縣││││││到貨物│田中鎮○○路與│││││││民族路口處全家│││││││超市之自動提款│││││││機匯款│││├──┼───┼───────┼───────┼─────┼─────┤│7│王怡諠│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23日│17,000元│永豐銀行北││││上冒稱賣家,使│中午12時11分許││三重分行,││││用「bee0000000│,在位於新北市││帳號:1560││││12」帳號,出賣│新店區○○路70││0000000000││││Appleiphone4│0巷78號15樓之││││││手機1只,並留│住處受騙下標,││││││下門號00000000│而於100年4月25││││││44之聯絡電話及│日中午12時32分││││││匯款帳戶,被害│許,在設於臺北││││││人出標購買後,│市○○區○○路││││││依其所留帳戶匯│43號旁之自動提││││││款,然並未收到│款機匯款││││││貨物││││├──┼───┼───────┼───────┼─────┼─────┤│8│劉麗雪│在雅虎拍賣網站│於100年4月25日│16,000元│永豐銀行北││││上冒充賣家,使│15時5分許,在││三重分行,││││用「high7123」│位於臺北市內湖││帳號:1560││││帳號,出賣EPL2│區○○路○段8號││0000000000││││相機,並留下匯│9樓之住處受騙││││││款帳號,被害人│下標,而於同日││││││出標購買後,依│15時15分許,在││││││其所留帳戶匯款│設於臺北市內湖││││││,然並未收到貨│區三軍總醫院之││││││物│自動提款機匯款│││├──┼───┼───────┼───────┼─────┼─────┤│9│施正袁│先由1名女子使│先後於100年4月│29,989元│中國信託銀││││用號碼「+2270│25日19時28分許││行天母分行││││66440」之電話│、同日20時許,││,帳號:40││││,撥打被害人手│在位於臺南市仁││0000000000││││機,冒充金石堂│德區大甲里行大││││││書店客服人員,│1街202號3樓之2││││││佯稱:被害人購│住處,分別接獲│17,000元│同上││││買小說之匯款,│上述2通電話,││││││因工作人員錯誤│而於同日21時11││││││,誤簽分期付款│分許,在設於臺││││││單據,請被害人│南市仁德區中正││││││提供其帳戶所屬│路1段32號之自││││││金融機構帳號,│動提款機匯款,││││││該金融機構將在│又於同日21時51││││││10分鐘後聯絡被│分許,在設於臺││││││害人;嗣由另1│南市仁德區中山││││││名男子以號碼「│路478號之自動││││││+000000000000│提款機匯款││││││365」之電話通│││││││知被害人,請被│││││││害依指其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分期付款,被│││││││害人遂不疑有他│││││││,在其指示下操│││││││作受騙││││├──┼───┼───────┼───────┼─────┼─────┤│10│徐淑貞│先使用00-00000│於100年4月25日│29,989│中國信託銀││││805電話致電被│20時許,先後接││行天母分行││││害人,冒充金石│獲上述2通電話││,帳號:40││││堂網路書店會計│,而於同日20時││0000000000││││,佯稱:因書店│28分許,在設於││││││作業因素,使被│彰化縣員林鎮中││││││害人多消費1筆│山路733號之自││││││金額,請被害人│動提款機匯款││││││提供其帳戶開設│││││││銀行之客服電話│││││││;復以顯示02-2│││││││0000000,即上│││││││述客服電話之號│││││││碼聯絡被害人,│││││││請其按照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被害人不疑有他│││││││,遂在其指示下│││││││操作受騙││││├──┼───┼───────┼───────┼─────┼─────┤│11│王思惠│由1名女子先使│先於100年4月25│7,077元│中國信託銀││││用號碼「+2270│日20時許接獲冒││行天母分行││││66440」之電話│稱金石堂書店工││,帳號:40││││致電被害人,冒│作人員之電話,││0000000000││││充金石堂書店工│旋又接獲冒稱郵││││││作人員,佯稱被│局客服人員之電││││││害人之前購書之│話,而於同日21││││││付款方式為12期│時30分許,在設││││││分期付款,其會│於嘉義縣民雄鄉││││││請郵局人員再與│三興村大學路1││││││被害人聯絡;其│段421號之自動││││││後另由1名男子│提款機匯款││││││使用號碼「+00│││││││0000000000000│││││││」之電話聯繫被│││││││害人,冒充郵局│││││││客服人員,佯稱│││││││欲協助被害人解│││││││除上揭錯誤付款│││││││方式,請被害人│││││││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被害│││││││人不疑有他,遂│││││││在其指示下操作│││││││受騙││││├──┼───┼───────┼───────┼─────┼─────┤│12│楊尚儒│以電話聯絡被害│於100年4月25日│12,989元│中國信託銀││││人,冒充EMYGO│20時37分許,在││行天母分行││││型男工廠客服人│位於臺中市大里││,帳號:40││││員,電話為02-2│區○○路470巷││0000000000││││0000000、02-23│21號之住處接獲││││││542036,佯稱被│上開電話,而於││││││害人之前用自動│同日21時34分許││││││提款機轉帳時,│,在設於臺中市││││││因操作不當匯至│大里區○○路18││││││分期付款帳戶,│8號7-11超商內││││││會從被害人帳戶│之自動提款機匯││││││自動扣款,須至│款││││││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致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受騙││││├──┼───┼───────┼───────┼─────┼─────┤│13│蘇琨堯│撥打被害人手機│於100年4月26日│16,004元│臺北富邦銀││││,冒充金石堂網│17時10分許,在││行三重分行││││路書店人員,電│臺中市南區中興││,帳號:67││││話號碼為02-279│大學男生宿舍內││0000000000││││21005,佯稱被│接獲行騙電話,││││││害人於100年3月│而於同日17時26││││││20日在網路上購│分許,在設於臺││││││買金石堂書店之│中市南區積善里││││││書本1本,有分│興大路318號之││││││期付款情形,須│自動提款機匯款││││││至提款機更改修│││││││正,致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對方│││││││指示操作受騙││││├──┼───┼───────┼───────┼─────┼─────┤│14│楊明峰│撥打被害人電話│先於100年4月26│17,012元│合作金庫信││││,先冒充Yahoo│日17時38分許,││維分行,帳││││奇摩拍賣之賣家│在位於新北市新││號:509087││││,電話號碼02-2│莊區○○○路88││0000000││││0000000、02-87│巷5弄4號6樓之││││││897554,佯稱被│住處接獲冒充奇││││││害人之前因便利│摩賣家之電話,││││││商店店員刷條碼│復於同日18時5││││││時出現問題,造│分許,接獲冒充││││││成被害人郵局帳│郵局人員之電話││││││戶每月被額外扣│,旋於同日18時││││││款,郵局會再電│14分許,在設於││││││話聯絡被害人,│新北市新莊區民││││││幫被害人取消扣│安西路85號之自││││││款服務;其後又│動提款機匯款││││││致電被害人,冒│││││││充郵局人員,電│││││││話號碼00000000│││││││65,要求被害人│││││││依照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被害人│││││││遂不疑有他而在│││││││其指示下操作受│││││││騙││││├──┼───┼───────┼───────┼─────┼─────┤│15│黃國豪│以號碼「+8860│於100年4月26日│27,578元│合作金庫信││││000000000」、│18時5分許,在││維分行,帳││││「+000000000│新北市蘆洲區民││號:509087││││」之電話,撥打│族路217號2樓接││0000000││││被害人電話,冒│獲行騙電話,嗣││││││充金石堂網路書│先後於100年4月││││││店人員,佯稱被│26日18時34分許│5,126元│渣打銀行頭││││害人於100年3月│、18時59分許及││份分行,帳││││間在網路上購買│19時1分許,分││號:052200││││之3本書,因店│3次在設於新北││00000000││││內會計操作錯誤│市○○區○○路││││││,不知有無多扣│210號之自動提││││││其帳戶內書款,│款機匯款│2,762元│同上││││請被害人到附近│││││││自動提款機操作│││││││確認有無重複扣│││││││款,如有,會退│││││││還被害人。致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受│││││││騙││││├──┼───┼───────┼───────┼─────┼─────┤│16│高鈺婷│以號碼「+2412│於100年4月26日│11,111元│臺灣中小企││││2222」「+2296│21時30分許,在││銀大雅分行││││71525」等2支電│位於臺南市海佃││,帳號:01││││話聯絡被害人,│路4段456巷38號││000000000││││冒充金石堂網路│之住處,接獲行││││││書店人員,佯稱│騙電話,並於同││││││被害人有1筆網│日22時34分許,││││││路交易操作錯誤│在設於臺南市安││││││,會遭銀行扣款│中路3段106號郵││││││,其要幫被害人│局前之自動提款││││││作取消交易之動│機匯款││││││作,請被害人至│││││││郵局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受騙││││├──┼───┼───────┼───────┼─────┼─────┤│17│林依燕│先由1名女子以│先於100年4月26│29,989元│臺灣中小企││││號碼「+222554│日22時許,接獲││銀大雅分行││││214」電話聯絡│冒充FM時尚美鞋││,帳號:01││││被害人,冒充FM│網拍人員之電話││000000000││││時尚美鞋網拍人│;復於約5分鐘││││││員,佯稱被害人│後,接獲冒充玉││││││前於100年3月間│山銀行客服人員││││││購鞋之交易,因│之電話;旋於同││││││作業人員疏失,│日23時14分許匯││││││造成誤設約定轉│款││││││帳帳戶,將自動│││││││由被害人帳戶分│││││││12期扣繳購物金│││││││額;復另1男子│││││││以號碼「+2218│││││││21313」電話致│││││││電被害人,冒充│││││││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協助│││││││被害人取消上述│││││││自動扣款情形,│││││││請被害人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被害人不疑有他│││││││,遂在其指示下│││││││」操作受騙││││├──┼───┼───────┼───────┼─────┼─────┤│18│陳世彬│在雅虎奇摩拍賣│於100年4月20日│35,720元│臺灣中小企││││網站上冒充賣家│18時28分許受騙││銀大雅分行││││,使用「anty_9│下標,而於同年││,帳號:01││││36」帳號,佯稱│月22日14時20分││000000000││││出賣鑽石戒指1│許,在位於新北││││││只,並請被害人│市○○區○○路││││││匯款到其指定帳│1段6之2號郵局││││││戶,被害人受騙│使用ATM轉帳;││││││匯款,然並未收│又於同日14時57││││││到貨物│分許,在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1段232號臺灣│││││││中小企銀南三重│││││││分行臨櫃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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