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84號聲請人 呂秀鳳 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相對人 陸連森珠 代理人 陸毅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占用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而認相對人應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惟聲請人已具狀陳報表示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顯已調解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民國103年1月23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