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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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5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即 廖國盛 )上而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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