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97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犯傷害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7年2月4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