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71號原告 蕭明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即「代表人: 李輝宏 (所長)」,原告應補正之。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