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8號債權人 陳建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衍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票號WG00000000本票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