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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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施莊玉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深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兆豐國際證券││││││001│投資信託股份│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兆豐國際證券││││││002│投資信託股份│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