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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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125號原告 卓梃鍹 被告 陳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7月、8月間,在原告住處,以其係威爾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身分,向原告佯稱可以代為投資,並保證每月有百分之5之分紅,不到2年即可回本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以匯款及交付現金方式,共新臺幣(下同)
195萬元予被告。而被告為取信原告,尚且簽發本票4張為據。嗣被告以投資失利等理由搪塞,甚至避不見面,原告於
104年底找不到被告後,始知受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或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之妹 卓秋萍 於本院準備程序具結證稱:伊曾經和被告在忠勇路共租工作室,該工作室原為被告所承租,後來被告將多餘的空間分租給伊作為工作室使用,被告所承租的地方,經常有很多人進進出出,討論投資的事情,被告有問過伊要不要投資,伊因沒有錢,所以未投資。而被告也有找原告投資,原告也實際投資被告,且被告亦向原告保證會有分紅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正背面),並據原告提出本票4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6張、被告任職威爾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名片
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第26頁至28頁)。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有詐欺原告錢財情事為真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以詐欺之方法,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參與投資,被告因而自原告處詐得195萬元,足見被告之行為與原告財產權所受損害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揆之上開規定,被告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賠償責任。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依前揭規定,被告即應自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於105年11月22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05年11月22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另本件原告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或民法第179條之規定,為同一聲明之請求,並請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
本院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准許原告之請求,依法即無庸再就民法第179條規定為審究,附此敘明。
五、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5萬元,及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被告固未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然本院審酌被告自始至終均未到庭,亦未委任具專業法律背景之訴訟代理人,對可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規定,顯然並不知悉,衡諸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乃攸關被告之訴訟利益,在衡平原則下,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