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1日│98年7月21日│98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3009號│偵字第22475號│偵字第41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82號│98年度訴字第3692號│99年度訴字第30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1月17日│99年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82號│98年度訴字第3692號│99年度訴字第3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4日│99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6號(99年執更│執字第138號(99年執更│執字第3695號(99年執│││字第2110號)│字第2110號)│更字第211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日│98年8月4日│98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292號│偵字第20292號│偵字第2029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99年度台上字第4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7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897號│執字第6897號│執字第86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