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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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林金生 上訴人 林潘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立仁 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496,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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