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89號上訴人 許德義
許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芳 、 許德杉 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9,830元【計算式:遺產總額27,099,659元(見原審卷第41、42頁)×法定應繼分1/4×2=13,549,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扣除已繳26,002元(見本院卷第11頁),尚餘170,8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170,858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