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上訴人 林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明德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萬零陸佰陸拾元(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占用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至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56,917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30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1,993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蘇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