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柯竣然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 律師被告 柯政宏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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