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07號抗告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丁郎 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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