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茂發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被告 曾政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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