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被告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哲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