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善德殯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台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6年9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犯罪嫌疑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412號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6日上聲議2473字第1070000137號函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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