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乙○○即明昌鋁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初,受被告委託,承攬位於台中市○○街四二
之五號十九棟十五樓房屋之鋁窗、防盜窗及紗窗等工程,初時約定工程款為新臺
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原告依約施作後,被告又追加部分防盜窗及紗
窗工程,總計工程款為叁萬零叁佰陸拾元,原告已於一週內施工完畢,交付被告
,詎被告僅給付壹萬元,其餘工程款貳萬零叁佰陸拾元迄今仍拒不付款,迭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貳萬零叁佰陸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被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