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569號
原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隆華
被 告 黃素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
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