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債權人 劉秋子 即能昌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得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有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正本。㈡請確認相對人公司住址是否正確(聲請狀上所列之住址與公司登記資料不同)。」,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