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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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聲請人 林威利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56、65
7、658、65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20、1338號、100年度易字第160、42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營偵字第424、7114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營偵字第11604號、100年度營偵字第48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為同法第433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所具書狀內容,係就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56、657、658、65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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