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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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龍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龍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龍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龍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4│├─────┼─────────┼─────────┼─────────┼─────────┤│罪名│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2日晚上8時│97年6月18日中午12│98年12月7日某時許│99年1月21日1時6分│││許│時許││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98年度少連偵字│察署98年度少連偵字│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及案號│第30號、98年度偵字│第30號、98年度偵字│第32號、99年度偵字│第32號、99年度偵字│││第1538、4614號│第1538、4614號│第1391、1438、1439│第1391、1438、1439│││││、1716號│、17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075│99年度上訴字第3075│99年度訴字第123號│99年度訴字第123號││後││號│號││││事├──┼─────────┼─────────┼─────────┼─────────┤│實│判決│99年12月21日│99年12月2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075│99年度上訴字第3075│99年度訴字第123號│99年度訴字第123號││定││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25日│100年1月25日│100年7月6日│100年7月6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緝字│察署100年度執緝字│察署100年度執緝字│察署100年度執緝字│││第535號│第535號│第534號│第534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