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蔡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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