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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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告 翁浩耀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陳亭方 律師

被告 張維霖

訴訟代理人 張儀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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