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嘉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嘉鳳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14年3月24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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