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翁薰鴻

相對人 蔡榮源

蔡丙申

蔡宗林

蔡明和

蔡振福

翁玉霏

邱世源

蔡文福

蔡振棋

邱勝福

邱勝銓

邱勝麟

陳念澤陳泉合

陳耿良

蔡朝崑

蔡勝豐

邱秤彰

蔡明宏

蔡鴻盈

蔡慶順

邱熙中

邱貴珍

邱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兩造乃按系爭判決附表一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計得本件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57,180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均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各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月3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5月10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2,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9月10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9,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57,180元

聲請人共預納57,180元。

附表二: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翁薰鴻

576分之36

-----------

0

蔡榮源

36分之2

3,177元

0

蔡丙申

144分之8

3,177元

0

蔡宗林

144分之5

1,985元

0

蔡明和

144分之9

3,574元

0

蔡振福

36分之2

3,177元

0

翁玉霏

576分之36

3,574元

0

邱世源

  224分之1

 255元

0

蔡文福

36分之2

3,177元

00

 蔡振棋

  144分之9

    3,574元

00

邱勝福

288分之5

 993元

00

邱勝銓

288分之5

 993元

00

邱勝麟

288分之5

 993元

00

陳念澤

即陳泉合

672分之1

 84元

00

陳耿良

672分之2

 169元

00

蔡朝崑

36分之2

3,177元

00

蔡勝豐

36分之2

3,177元

00

 邱秤彰

288分之15

2,978元

00

蔡明宏

8分之1

7,147元

00

蔡鴻盈

144分之5

1,985元

00

蔡慶順

36分之2

3,177元

00

邱熙中

32分之1

1,787元

00

邱貴珍

224分之1

 255元

00

 邱惠君

  56分之1

    1,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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