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48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告 余佳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伍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